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章程
(2023年10月16日经第十届第六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3年11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经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中文简称为雪中;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Wujin Xueyan Junior Middle School;学校所在地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189号,邮政编码为213169,官方网址为:http://www.xycz.wj.c{域名已经过期},注册域名为:c{域名已经过期}。微信公众号为“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武进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雪堰镇雪堰社区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六轨。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坚持以“有恒求真”为校训,坚持“一切为了师生更好的发展”的思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办学理念:以德立校、和谐发展
办学使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努力把雪堰初级中学建设成为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优质高效、家长满意、学生喜欢、教师幸福的优质学校。
办学思想:一切为了师生更好的发展。
学校的愿景:努力把雪堰初级中学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一流、质量上乘、特色鲜明、师生幸福快乐的一所农村优质学校。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心理素质、人文精神,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多种教育途径,引导学生学会合作,学会感恩,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努力做到仪表大方,举止文明;自尊自信,热爱生活,尊重生命;具有公民意识、法制观念和爱国之心;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思想上进、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一定的艺体特长。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善于学习、业务精良、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积极创新、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条 学校致力营造有恒、求真的学校文化氛围。
学校校训为:有恒,求真
校风为:和谐、求真、创新
教风为:厚德、博识、精业
学风为:向善、乐学、践行
第十一条 校旗为白底黄字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右上角印有校徽,校歌为《追梦》,校徽为用蓝色书页、红色环球以及1943数字组合的艺术造型。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雪堰初中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任或聘任。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带头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职工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德育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八)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职责: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三年主动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完善岗位设置,做好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管理、评聘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发展;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学校开展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凡是学校的“三重一大”问题,都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对学校有关工作的决议,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一次,参加人员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具体实施时以区教育局规定为准)。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含教科室)、政教处(含团队室)、总务处、会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校长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好学校行政工作日程,负责有关文书、档案的管理,作好上传下达和各部门协调工作,负责搞好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等。校长办公室设主任1名;
(二)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做好团与队工作的衔接过渡,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政教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团书记1名;
(三)教导处负责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和科研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不断提升教师业务素养和能力,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会计室负责学校的财务预决算,各种财务政策的执行,各类经费的运行。会计室设会计主任1名,会计室主任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委派。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以及各项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三年主动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各职能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并不断修改完善。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评估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恒真教育”为核心,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十分重视团队工作,规范学生入团程序,定期开展团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帮助学生制定班级公约,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学校定期开展各种社团活动,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管理,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学校每月坚持各项教学常规考核,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集体备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等常规活动,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区教育局报批。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要求做到精选、精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打造高效课堂。学校倡导恒真课堂,要求教师把民主、平等、宽容、微笑带进课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小组合作学习,在组内开展一助一结对帮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教学改革策略。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三月举行读书节,引导师生走进图书,与大师对话,开展读书交流、演讲、手抄报等活动,让师生在阅读中走向睿智。
学校在每年四月举行科技节活动。通过科技节一系列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学校在每年十月举办体育节,使学生在和谐、平等、友爱的运动环境中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和情感的愉悦,在经历挫折和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提高挫折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在不断体验进步或成功的过程中,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形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形成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与竞争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和关心他人,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学生终身体育观的形成。
学校在每年十二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成立教师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各类研修工作,保障研修时间。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六年级毕业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四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编制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利用孙国华奖励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在规定时间内开放校内体育场地,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靠雪堰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