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列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学校管理>>校务公开
关于发放教师专项绩效奖励的实施意见(暂行) 武教管〔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2-21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吴伟

武教管〔2019〕1号

 

 

 

 

 

 


关于发放教师专项绩效奖励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文件精神,按照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教师专项绩效奖励的文件规定,现就教师专项绩效奖励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和绩效考核工作,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二、发放范围

全区公办在编在岗教师、备案聘用教师、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及湖塘镇原35位在编在岗幼儿教师;其他乡镇(开发区、街道)在编在岗的幼儿教师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执行。

三、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区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专项绩效奖励标准核定奖励总量。

四、发放办法

(一)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绩效核发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办学水平评估结果考核发放。其它学校另行考核发放。

2.学校校级领导的专项绩效奖励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发放。

(二)学校根据核发的专项绩效奖励总量进行考核发放。

1.奖励原则

坚持向“班主任、超工作量教师、优秀教师”倾斜,此三项奖励的总量不得低于学校专项绩效奖励总量的50%,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得搞平均分配。

2.奖励办法

(1)学校要制定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体现“专项绩效”属性,突出三类教师的考核奖励。

①班主任考核奖励。学校根据教育局建议的标准核定总量进行考核奖励。

②超工作量教师考核奖励。

③教学业绩突出教师考核奖励。

(2)学校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师德考核奖励、出勤考核奖励等。

学校制定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再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借用人员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由借用单位负责,专项绩效奖励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退二线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现职中层干部按教师身份参与考核,不再按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享受职务系数增量部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减发专项绩效奖励:

(1)以下人员不发专项绩效奖励:

①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

②长病休人员;

③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受处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未定等次人员;

④待岗时间在半年(或一学期)以上、一年(或一学年)之内人员。

(2)以下人员减发专项绩效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按本人考核后专项绩效奖励的50%计发;

②待岗时间在半年(或一学期)之内人员按本人考核后专项绩效奖励的50%计发;

③旷工、病事假人员按相关规定减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度起执行,解释权属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1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    苏ICP备05086717号-1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189号 邮编:213169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苏公网安备 32041202001114号

    账号登录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